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月起施行

时间:2020-05-07 浏览:197 发布:乾进国际物流

5月1日,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易继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版《规定》在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补充增加了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并且主要聚焦企业减负、优化审批层级、便利化办理、实名制管理、客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

易继勇介绍,新版《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58条,包括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在减轻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负担方面,《规定》明确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这一规定聚焦仅经营管理小型运输船舶企业的专职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更好地适应了小型船舶的实际情况,减轻了企业负担。

在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方面,《规定》明确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明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并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以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在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化证书方面,《规定》明确提出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证照信息共享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还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在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运输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在水路旅客运输客票管理方面,《规定》完善了对客票的要求,鼓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促进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更加智慧便捷。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将水路旅客运输优待服务对象明确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乘船的人文关怀。

在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并强调水路客运基本服务要求,如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退票、改签等双方权利与义务)、乘务人员、船上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服务意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