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2007年签订的造船合同,争议纠纷多年终于解决
三份2007年签订的造船合同,逾5000万美元的标的额,2010年因金融危机承继权利义务的挪威籍原告,协议管辖由在伦敦适用英国法进行仲裁变更为在南京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进行诉讼。
多年纠纷,两次危机,何去何从成难题
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BO公司(化名)与被告南京某船舶制造公司签订三份总价款逾5000万美元(约人民币3.4亿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约定BO公司分六期向被告支付进度款,后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经协商一致,案外人BO公司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挪威籍原告BBA公司(化名)。后双方因合同履行无法达成一致,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但关于合同终止后一系列相关问题,双方仍存在争议。转眼已至2020年,随着争议的不断增大,双方已无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纠纷,只得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英国法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在伦敦申请国际仲裁,不仅可能需要面临1至2年的长时间等待,而且还要负担高昂的仲裁费用。仲裁裁决作出,如被告不能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还需将经公证的仲裁裁决文本交由中国海事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方可申请海事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听闻需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原告授权代表已面露难色。
没过多久,新冠肺炎疫情骤然来袭,随着海外疫情愈演愈烈,不少欧洲国家采取收紧边境或“封城”等措施以防控疫情,案涉当事人申请仲裁需往返英国、挪威、中国三地,日趋收紧的出入境政策、漫长的14天隔离期及必备的核酸检测,种种不利因素的叠加再次为仲裁程序的进行蒙上了一层阴影。
多元解纷,联动协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共促适用中国法
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协共同选拔聘任了一批业务精、专业强的执业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是南京海事法院首批特邀调解员之一,在该案的协议管辖变更及矛盾纠纷化解中展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积极作用。
目前,境外的疫情形势比较严峻,而中国的疫情防控形势已趋向稳定,出行也较为便利,与在英国进行仲裁相比,由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管辖不需再次申请司法确认,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在南京,选择南京海事法院进行诉讼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疫情期间,南京海事法院推出多期“海事法官释海法”,展示了其疫情期间高效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和能力,而且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海事司法活动,体现出了其高水平的海事审判能力。
在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变更管辖协议,由南京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纾困解难,“特事特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6月30日下午,原告代理人来到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在对立案材料审查过程中,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代理人缺少授权委托材料的公证认证,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涉外案件委托中国律师进行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认证后方具效力,否则不能当然性承认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代理人表示因疫情影响,其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正在办理中,最迟于7月30日前就能办理完成,希望南京海事法院能够酌情先行予以立案,原告后续再对材料进行补齐。
考虑到该案中仅缺少代理人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全,且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早点进入案件审理程序,就能早点帮助企业化解困难,更好应对疫情冲击。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从依法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于今年7月6日决定对该案先行予以立案,保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减少当事人因等待公证认证文书造成的时间浪费。同时,告知原告代理人应于开庭审理前提供完成公证认证手续的授权委托材料,否则将按无权代理进行处理,并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特事特办’,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符合国家‘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此次‘特事特办’是南京海事法院为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所做出的司法实践探索。”南京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线沟通,细致调解,释法明理化纷争
在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主动选择适用中国法并协议由南京海事法院进行管辖时,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主动选择‘年轻’的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变更后的协议管辖法院,是对我们法官海事审判专业性的认可,更是对我国努力打造面向世界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信赖,我一定要认真办理好这起涉外案件,为高质量护航‘一带一路’提供海事司法力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作为被告的南京某船厂联系,得知双方均存在调解合意,法官在仔细审查涉案证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多次线上联系双方开展调解。
线上办案、网上开庭是南京海事法院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的主要模式,不仅方便了远距离当事人尤其是涉外案件当事人不受地域限制参加诉讼,而且有效减少了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所产生的风险,本案的承办法官亦积极利用线上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摸准当事人的脉搏,找准突破口,通过归纳整理无争议焦点,一步步引导双方当事人缩小争议范围,逐个解决争议焦点,并重点围绕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金额居中调解,同时尽量反复琢磨调解方案,以给双方一个尽可能大的调解余地。随着调解进程的不断深入,双方的矛盾争议也日渐减少。今年7月22日,当法院收到原、告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手续时,原、被告双方已基本达成调解协议。不久后,法官在仔细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向双方代理人发送调解协议草稿,并根据双方反馈的意见,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经过多轮修改调整,调解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随后,双方当事人来到南京海事法院签订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整个过程高效有序,不到20分钟即顺利完成。南京海事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生效。至此,这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