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多年血汗钱拼船的股份忽然没了?
2004年,甲(原告)与乙共同投资建造A轮,其中甲占40%股份,乙占60%股份。同年,因船舶经营需要,甲和乙注册成立船舶经营公司B公司,并将A轮登记在B公司名下。200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股东合伙协议,确认了上述事实。
2014年3月,B公司因决议解散而注销。同年7月,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丙(第三人)协商将乙持有A轮的60%股份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被告),并以B公司与丁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提交海事局办理过户登记。合同记载:卖方B公司,买方丁,卖方确认拥有A轮全部产权,船价160万元。合同落款处卖方加盖B公司公章。实际船款由丁直接支付给丙。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始终在场,在明知A轮100%产权将登记到丁名下而未当场提出异议。其间,丙与丁还签订过一份真实的股份转让合同,但因故遗失。同年11月,A轮又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30万元且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并将该轮的保险金额增加至350万元。
A轮过户后至2017年间一直由甲和丁的代理人共同经营管理,直至代理人不知所踪,甲离船,丁接管船舶。丁取得A轮实际控制权后,否认甲占有A轮40%股份的事实,故甲将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确认所占股份,责令丁配合办理A轮所有权显名登记手续。
观司法审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2014年办理过户登记时B公司与丁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约事实不符,比如,合同磋商、船款支付这些履约行为发生方一直是丙方与丁方,与B公司无关,从而推断该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认了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基于船舶保险金额增加至350万元及船舶抵押贷款130万元的事实,对被告辩称其以160万元购买了船舶100%股份的情况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拥有40%股份,但该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示有关当事人
本案其实就是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导致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隐名登记的危害和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证明所有权的作用;客观上多次签订阴阳合同,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差点将辛苦血汗钱拼船的股份丢失。建议船东朋友们,加强法律意识,既不要轻易相信熟人,也不要贪图方便因小失大,尤其是对这种标的物价值巨大的船舶股权份额,更要注重买卖合同、股份转让协议、交接书等文书的签订和保留,切记如实反应股份、船价等情况办理船舶登记,在船舶所有权证书共有情况栏记载船舶的真实股份,使登记结果体现有关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通过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效力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船舶登记机关
一、建议重点关注船舶物权变动合同的有效性。本案司法审判的关键点在于否认了2014年B公司与被告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建议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严把民事主体资格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登记状态,确认民事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并关注合同中约定的船款支付情况、交接情况、签订日期等条款与日常交易规则之间的差异,履行合理审慎的责任,确保所涉合同的有效性。
二、建议给予必要的风险提示。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权属转移和抵押担保的政务事项时,要多多留心到场有关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特别在发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或买卖船价明显偏离市场价、买卖船价与抵押作价或保险金额相差悬殊、合同付款时间有悖正常交易习惯的时候,要进行特别关注,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尽可能地从源头上规避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