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变”沥青?船舶谎报危险货物遭查处
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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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如皋海事处查处一起燃料油谎报瞒报违法行为。这是南通海事局坚持智慧监管,深入开展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江苏模式”建设的一个典型工作案例。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海事智能监管功效,2月26日起,南通如皋海事处快反应急处置中心每日登录智能管控系统实时监控辖区危化品船舶运输装卸情况,将预警信息派发现场处置,建立“远程监控-现场核查-反馈处置”的船载危险货物风险排查机制。
3月10日,该处通过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油船“长丰**”轮长期停靠临时停泊区,且无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记录。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船在2个月内多次出入远邦油库,但未出港,形迹可疑。考虑到近期油价快速上涨,执法人员结合日常船载危险货物监管经验,初步判断该船可能存在谎报瞒报风险。
次日上午,该处执法人员携带取样瓶、慧眼识危系统对该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船向如皋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申报货物品名为沥青。
随即,执法人员对货物进行开舱检查,同时要求船舶提供商检报告和油类记录簿,经过进一步核实,该船油类记录簿货油部分显示船舶分两次在远邦码头装载燃料油共2100吨,与船舶航次轨迹一致。执法人员要求船舶现场取样,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面对取样检测要求,船方承认将燃料油谎报为沥青的违法事实,最终如皋海事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按照《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会被纳入“黑名单”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