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正面典型的负面警示
日前在一地区调研,当地商检局介绍他们的工作,当然是“创新监管,强化服务,提升能力,检验检疫事业实现了新突破,为当地开放型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现行评价标准,这个商检局在全国来说也算是很好的了,那么我们就来解剖一下这个正面典型。
多此一举
从这个局的成绩来看,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降低检验检疫费用,为企业节省经营成本;二是优化服务,为企业出口提供便利。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为了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对于部分出口产品本年度内减免检验检疫费,如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纺织服装产品收费降低30%;新增补的法检商品过渡期内实行全额免费,出口免验商品免收检验费。据该局估算,全年将少收检验检疫费1000万元。在优化服务方面,该局实行全天候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还采取了“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方式。
但我的疑问是:根据我国的《商检法》、《标准法》,进出口商品不能再检验产品质量,或者可以按照国外进口商的质量要求生产出口产品,可为什么至今还在大规模地检验出口商品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指责企业不依规报检呢,还是该反对商检部门非法行政?如果真是为了企业方便、降低企业负担,就应该依法取消泛化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而不是先把大面积的出口商品设置为必须进行商检,然后又装模作样地降低若干产品的商检收费标准。笔者粗略估算了一下,按2008年的出口额和检验批次,该局全年仅品质检验费就收取360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数量鉴定费和包装鉴定费,而2009年品质检验费可能超过5000万元。收了大头减免小头,既获利又赚好,商检部门果然左右逢源。
说到这里,以我的经验,商检部门马上就会论证其进行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充分理由:为中国产品出口把关啊,你看就是这么严格的检验,质量问题还层出不穷,国际上还老找我们麻烦呢,政府再不把关还不知道乱成什么样。事实上多年来商检部门也正是这么做的。而这确实也挺唬人,不但一般人信了,连高层领导也信了,不然也不会到现在还默认商检部门继续违法行政。可我要问:为什么我国《商检法》修订时,取消了检验商品质量的要求,难道当时没有考虑到商检部门一再强调的这个理由吗?
其实商检部门心知肚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根本不是它所能承担的职能。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尤其是贸易大国,把政府的商检工作重心放在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上,而是出于公共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目的重点进行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即使进口商品质量也基本不由政府进行法定检验。道理很简单:出口产品有进口国、进口商在把关,商品质量由进口商、认证机构负责,市场和消费者是最好的制约,不用我们去费力讨好——因为我国商检部门的认证,基本不被其他国家商检部门和进口商承认,除给我国出口企业添麻烦加成本之外没什么用处。
制度改革
可资佐证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基本是走过场。因为人员、设备、能力、专业知识等等,都远远不足以保证商检部门按他们自己的规定去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出口商检。如本案例中的这个局,2008年检了5万余批次,但通过实验室检测仅不到2000批次,绝大部分都是盖章放行。而在全国各地这都是普遍现象。如此做法,除了给商检部门增加寻租机会、增加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效率,实在不能对出口商品质量提高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这种情况下,商检部门还乐此不疲,到底是为了国家利益还是部门利益,是为了促进出口还是为了扩充权力,是服务企业还是限制企业,不就很明显了?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商检部门一方面对将近一半的出口产品进行商检,而另一方面却又没有建立规范、统一的标准、程序和手段体系。而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后面的保证,是不能设立前面的行政许可的,因为这会徒劳无功而只有负作用。目前规定必须进行出口商检的产品,绝大部分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检验程序,而由各地商检部门自行其是。
本案例中,该地出口产品属于法定商检的有几十个品种,多半没有法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更让我们自己的所谓标准颇显荒谬:低了的话检了白检,因为进口国或进口商还要按照自己的标准检验;高了的话只会增加出口产品成本,限制我们的产品出口,相当于自设贸易壁垒。
由于我国进出口商检现行制度设计极为不合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该局全部人员仅100多人,除了领导、行政等等,一线检验检疫人员不会超过50人,却要年检8万批次的进出口货物,平均每人每天要检5个批次左右,诚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没有实验室或检测设备——实际上也不可能在本地建设满足检验要求的实验室,需要到外地去检验,时间大约两个星期,完全不能适应出口周期要求;有企业花费两亿元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但商检部门却不认可其检验结果,只允许在自己指定的检验和认证机构检验;有的多品种、小金额商品出口,商检费居然超过企业出口利润;某企业向非洲出口一批祭祀用品,商检部门却按照发达国家小孩玩具服装有关标准去检测什么重金属、甲醛含量……实在让人哭笑不得。
或许作为商检官员,该局的人都很尽职尽责,但是由于从上到下指导思想的偏差、整体制度设计的错误,导致进出口商检进入歧途,该做的不能有效地做(如进口商检,如国内生产质量监督控制),不该做、做不了的事却拼命做,表现出我国经济转轨、政府职能转变时期的困惑、错谬与扭曲。
从本案例这个进出口商检的正面典型可以看出,目前体制下,依靠政府部门自身去推动改革、转变职能几乎是不可能的,必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去设计、推进改革才可能成功。而从依法行政来说,单有好的法律是不行的,实施条例、具体规章必须坚决遵守并忠实贯彻法律精神和有关原则才行,否则在目前行政主导的态势下,很容易用部门规章架空法律,甚至走向法律精神和基本规定的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