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费税新政策调整,燃料油生产商和进口商受益面狭窄
首先,据C1解,国内加工燃料油的主力军——地方炼厂,大都在生产乙烯、化工方面技术相对薄弱薄弱,基本都不具备生产乙烯和芳烃类化工品的乙烯裂解装置和芳烃抽提装置,因此难以借此政策免去燃料油的消费税。
而国内多数民营化工企业,即使拥有了乙烯、芳烃装置,却通常使用石脑油或者C9等作为加工原料,罕见有直接加工燃料油生产乙烯或芳烃的生产技术。
此外,既具有炼油装置,又具备完善的化工加工能力的炼厂多为中石化,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字头企业,且均有稳定原油供应,自产化工用轻油作为原料等,外购燃料油作为加工原料的比重极小。
另外,近些年发展较快的“重油制烯烃技术”或重油催化裂解技术,虽然产出的有烯烃类产品,但其比重很低,通常都低于20%,也无法达到新政策所规定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品比例达50%以上的要求,即这种技术并不是以生产乙烯、芳烃为主要目的。
虽然目前由燃料油生产乙烯类或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基数尚不成熟和普遍,但有分析人士认为,新政策的出台的动力可能在于,2008年年出台消费税,给予石脑油加工免税的政策,而燃料油则没有相应配套政策,对可能的新技术发展不利。“因此新政策的出台,可能更多体现的是政策上的公平,即使现在这类燃料油的用途还积极稀少。”
不过,亦有市场人士表示,新政策的出现,有可能给个别炼厂“避税”的一种途径。“像汽油本身与芳烃的结构就比较接近,或许会有炼厂把所产的汽油开具芳烃的发票来销售,不仅产品汽油的消费税免了,连原料燃料油的消费税也可以免。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否会出现,则完全依赖于国家后续配套措施和市场监管,”一市场人士表示。
据C1分析,《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有三个要点,一是2010年购买用以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为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给予免除或全额返还消费税;二是具体产品包括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三是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才能享受新政策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