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福建将连续5年对航运企业实施奖励政策
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19日讯(记者 吴宏雄)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2年起,连续5年对航运相关企业实施奖励政策,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采取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鼓励引进航运人才、着力拓展港口腹地、实施用地用海优惠政策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我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属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及以上奖励。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金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意见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年限长达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为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意见规定,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可达500万元。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长达5年,累计奖励可达50万元。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10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两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对下述的引进航运人才,每年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管理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以上职务高级船员;在我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且须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
意见鼓励支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大力拓展港口腹地。对在我省沿海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100元/标箱奖励。
意见指出,实行优惠的用地用海政策,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和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其余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