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一船厂串通船务公司虚假诉讼
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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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舟山市某船厂老板管某与债务人柳某串通,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结果,管某非但没能优先受偿,反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柳某和另外两人也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管某听闻舟山某船务公司即将破产,遂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讨要该公司欠船厂的380万余元船舶修理费。但柳某告诉管某,该船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船厂的债权如果列入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统一、平等分配,受偿比例将很低。
为优先受偿、全额受偿,柳某提议将该公司正停靠在船厂的“明赢9号”船抵债给船厂,并让管某通过留置权方式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管某对此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多次商量后决定,编造“明赢9号”船于2014年7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在船厂进行维修,产生380万元维修费用的事实,并分别指使船厂副厂长俞某和船务公司机务经理翁某伪造“明赢9号”船的船舶修理合同、工程验收单等材料。
2014年10月,管某携带上述伪造材料代表船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务公司支付“明赢9号”船的修理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431.85万元,同时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
宁波海事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船厂与船务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管某得知事情败露,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但未获法院准许。
案发后,定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作伪证对管某、柳某、俞某、翁某4人提起刑事诉讼。定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为了实现船厂债权的优先权,伙同柳某共同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俞某、翁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最终,管某、柳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俞某、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